哪些情形可以調整懷孕職工的崗位
一、哪些情形可以調整懷孕職工的崗位
(1)必須調整的情形,即如果女職工懷孕前從事的工作屬於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懷孕後必須調離原工作崗位改爲從事不屬於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可以調整的情形,即雖然女職工孕期從事的工作不屬於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但如果懷孕女職工本人感到不能適應孕前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二、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原則上來說,女職工懷孕之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懷孕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之一,即使還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也是可以依法解除,並且不需要支付懷孕女職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除此之外,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禁忌範圍內的勞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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