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值班可以主張加班費嗎
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公司來講,其會安排職工在休息時間進行值班。那麼,職工在按照公司要求進行值班後,是否能夠以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呢?關於公司安排值班可不可以主張加班費的問題,還請各位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值班和標準意義上的加班是有重大差別的。標準意義上的加班和正常勞動沒有區別,是正常勞動的延續,在勞動形態上具有重複性。而值班並非正常勞動的延續,在形態上與正常勞動也有很大差別,例如,正常勞動是不會允許睡覺的,而值班則通常可以睡覺。《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而值班則沒有這個時間限制,經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甚至可以安排勞動者全月整夜值班(如當日18時至次日8時),這並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則上來說,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的值班支付加班工資。
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下列情形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援:
(1)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此類規定在相應法院管轄範圍內可以作爲判案參考,具有較強的指導性。
那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安排勞動者值班,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呢?也不是,否則對勞動者確實也不公平。一方面,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值班,尤其是較長時間值班,應當支付相應的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適當補償(低於加班工資標準);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值班,尤其是較長時間值班,應當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並且值班時間應當具有合理性或徵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勞動者可以拒絕值班。
根據上文的介紹,再結合我國的相關法條,通常來講公司安排職工值班的,是可以不用支付其加班工資。但同時,法律也賦予了職工拒絕值班的權利。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啓發,更多值班或加班方面的內容,還請你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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