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待遇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一、疫情期間工資待遇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有加班工資嗎?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因此,公務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
三、疫情期間,員工因交通管制無法正常復工,應如何處理?
員工需及時提供證明(比如政府官方公告或已爲公衆所知的新聞、報紙等媒體報道)。如果該情況持續時間較短(7-10天爲參考時長),建議按照原待遇(或勞動合同工資標準)支付。如果該情況持續時間已經較長且未來情況不明朗,建議雙方積極協商,按最低工資標準或所在地生活費標準支付待遇,或者雙方友好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目前各省政府部門規定的疫情期間的工資政策可以說也非常的詳細了,綜合考慮到了勞資雙方面臨的實際性困難,但是,整體而言,國家是不允許用人單位在整個疫情期間根本就不給職工發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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