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工資怎麼算
一、試用期內辭職工資怎麼算
試用期離職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工資,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二、試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爲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後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爲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筆者認爲,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於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不少人認爲在試用期內,由於自己還沒有轉正,那麼如果要離職的話,單位也是不會支付工資的。但其實在試用期內,就算工作時間尚短只有幾天,用人單位也應該根據實際出勤的天數來計算工資,之後支付離職員工相應的勞動報酬。所以,試用期並不是可以不支付工資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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