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費補貼嗎?
一、代通知金包含加班費補貼嗎?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工資標準並非實際領取的工資,指勞動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費和臨時性獎金。福利費不屬於工資範疇,不包括在內。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什麼叫做代通知金
全國本的“代通知金”更多的叫法是“N 1”,這個N是經濟補償金月數,這個1是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然後還要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6條)。
這三種情形分別是:
1.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勝任工作,經過調崗或者培訓仍舊不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無法達成一致的。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爲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代通金適用的法定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確規定,適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特定的三種情形。
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代通知金、企業福利待遇等概念都是含糊不清的,希望廣大羣衆在日常生活、工作的空閒能夠對相關法律法規常識有所瞭解,以免在迫在眉睫之後無計可施,不知從何入手。同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維護需要自己維護和公衆社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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