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給我們減半的行爲是否合法
一、疫情期間工資給我們減半的行爲是否合法?
疫情期間工資減半的行爲是否合法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可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
(1)透過與員工逐一協商,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問題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類似書面檔案,明確該期間工資獎金計發的方式、金額,由員工逐一簽名確認,公司留存備查。
(2)在企業工資支付週期屆滿後,就該週期支付情況,與員工簽署《結算書》、《確認書》等類似的書面檔案,表明員工對工資的構成、項目、金額、扣款等所有事項均確認無誤。
二、疫情期間在家辦公如果單位不給工資怎麼辦?
首先勞動者可以先收集在家上班的證據,比如單位發的通知或者勞動者提交的工作內容等證明勞動者實際上班,單位如果沒有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三、疫情延遲復工,導致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企業是否需承擔責任?
如確因疫情導致公司確有無法克服的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可以以不可抗力爲由進行抗辯,不承擔逾期支付責任。但需與員工說明情況,並在阻礙因素消除後儘快支付,以儘量減少勞資糾紛,但公司也不得故意以疫情造成困難爲由拒絕支付員工工資,發生爭議時,公司也需要對疫情導致無法克服的困難承擔舉證責任。
總之,疫情期間的工資支付情況並沒有什麼絕對統一的規定,工資發放標準肯定也跟當地的疫情防控政策持續的時間長短是有關係的。就比如說疫情期間早就已經正常上班的職工,公司無緣無故的減半支付工資的行爲肯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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