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效的接續原因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有人因爲發生工傷但申請期限已過的情況發生。其實,這種情況在某些情況下還是可以透過工傷認定時效接續來補救的。那麼,工傷認定時效的接續的原因有哪些呢?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生活中有些意外無法預料,有些工作也存在着一定風險。職工若在工作中不幸受傷,可以得到工傷保險。但是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判斷沒那麼容易。許多職工因爲超過時限,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認定時效的接續原因有哪些?
申請工傷是一年,從受傷之日起,但如果是單位原因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工傷認定時效的接續應當認定爲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二、工傷認定時效性質
申請時限是“除斥期間”,理由是期間的起算點是“發生之日”,而不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另外也沒有規定申請期間存在中止、中斷的情況,這些都符合除斥期間的特徵。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17的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該條旨在促使用人單位積極申請工傷認定,但在另一方面說明了即使超過時間,勞動者並未喪失實體權利。另外,該條款還規定了,在特殊情況,經社保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以上兩點,都不符合“除斥期間”的理論要件。
從理論上分析,工傷傷害結果發生日即意味當事人必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與民法的時效規定並不矛盾。在司法實務上,即便超過申請時限,法院對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訴訟仍然會受理,在特定情況下,會支援職工的訴訟請求。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工傷認定一般時效爲一年,但如果因爲不可抗力等四種原因造成未能按時申請認定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時效接續。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工傷認定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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