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傷認定程序有什麼?
一、骨折工傷認定程序有什麼?
(一)、申請登記
1、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2、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二)、審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審覈,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三)、受理
1、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予以受理,並開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 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調查覈實
1、根據需要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存有疑問的,則進行調查覈實;
2、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生爭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出《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爲工傷的行政決定。
(六)、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二、骨折工傷主動辭職怎麼賠的?
第一,不論是否工傷,一般職工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因爲工傷辭職,雖然其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單位可以不支付,但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因此而剝奪。離職後依然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工傷傷殘的,可以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前一補助金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後二項賠償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支付的。
如果在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這就是工傷骨折的認定程序,不論是否是工傷,員工主動辭職之後都沒有經濟補償金,若是員工被迫辭職,那麼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由於工傷無法繼續工作,員工主動離職的,離職後可以申請工傷賠償,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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