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作工傷認定怎麼辦?
在工作期間如果勞動者因爲工作原因人身受到了損害的,也需要先做出工傷認定之後,才能按照工傷事故來進行處理。而通常都是由所在用人單位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那要是用人單位不作工傷認定怎麼辦?接下來,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不作工傷認定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工傷職工對工傷認定不服,可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1)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是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但前提是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部勞社廳函(2004)123號檔案《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可以在規定的認定時間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當然這個時候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認定材料才行。而要是超過了規定時間還沒有申請認定,之後就會在受理認定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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