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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由誰統一規定

一、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由誰統一規定

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由誰統一規定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統一規定。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應當認真審閱有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鑑定結論以鑑定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透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鑑定事由;

(二)參加鑑定的專家情況;

(三)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爲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四)鑑定時間。

參加鑑定的專家應當在鑑定書上簽字,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發送當事人。

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涉及的部門和機構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涉及的機構和部門較多。除診斷、鑑定機構外,診斷與鑑定工作過程還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機構和組織,需要各個部門的支援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診斷的舉證義務時,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交已掌握的診斷與鑑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協助取證方面診斷機構也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支援和配合(如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工作場所現場調查)。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職業病診斷所需的證據材料存在異議時,需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判定或裁定。

第一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和判定。

第二是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和在崗時間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是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勞動者進行首次鑑定時,原診斷機構要提供職業病診斷時的有關材料;進行再鑑定時,首次鑑定的辦事機構要提供首次鑑定時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向職業病鑑定機構提出鑑定申請並提交《職業病鑑定申請書》,鑑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鑑定申請書》後出具《職業病鑑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當事人按規定時間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鑑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鑑定受理通知書》,隨後抽取鑑定專家,開展鑑定會,並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一般是由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規定。同時在進行職業病鑑定的過程,如果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對職業病的診斷存在其他的意見的話,可以透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人事爭議處來進行判斷。如果對工作時間有異議的,也可以透過勞動仲裁會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