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一、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職業病鑑定書的格式由標題、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職業病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及鑑定事由;
(二)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爲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三)鑑定時間。
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
二、申請職業病鑑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鑑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鑑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職業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四、患職業病被公司違法辭退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麼?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職業病鑑定書是由專業的職業病鑑定機構出具的,格式非常簡單,但是在職業病鑑定書結尾的部分,必須要加蓋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的公章,否則職業病鑑定書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一般員工在申請職業病鑑定的時候,需要遞交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一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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