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施工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承包人施工承包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1、賠償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採取補救措施。
4、繼續履行。
二、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未經監理人批准,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復;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三、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施工合同具體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1、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因此在涉及到與施工相關問題時,爲了更好的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有效規避風險,我們首先應該簽訂施工合同,在此基礎上明確施工合同違約責任,依照合同相關規定辦事,自覺依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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