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私自收轉讓費合理嗎?
一、二房東私自收轉讓費合理嗎?
合同到期房東無權收轉讓費。
房屋租賃到期後未續簽書面租賃合同的,視爲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通知房東終止租賃關係,並要求退還押金.房東收取你的轉讓費無法律依據。
按照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轉讓費是指在租賃期內,如果下家經營者希望獲得店面經營權,向原經營者支付的一定轉租費用。
轉讓費一般包含原經營者的裝修費,雜費和其他相關成本。
店面轉讓不一定都有轉讓費,但多數轉讓費是一級轉一級轉下去。
轉讓費數額可以不告知房東,但新的租約合同必須房內東、原經營者、下家經營者三方簽訂。
二、轉讓費的法律規定
如果房屋無裝修(或不是租戶出錢裝修)、無設備(租戶原來自購設備)、或無經營項目(指租戶不把經營項目留下),一般不產生轉讓費。但新的租戶如果急於尋找店鋪,也可能願意付出高於房租的代價,這部分也是店鋪轉讓費。
門(面)店轉讓費或叫商鋪轉讓費是一種轉讓門店使用權而在轉讓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技術上也分期交付),看起來其起意是下家彌補給上家因轉讓所蒙受的損失的補償,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繼承租者收取,有“上家非法做二房東”之嫌。也有房東收取的。費用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原、繼承租者對門店本身獲利能力的認知和市場供求關係。一些地段繁華的門店,人流量大,轉讓費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門店,人流量小,轉讓費就低,甚至不需要。
在租賃了房屋和土地後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租賃合同,那麼租賃合同需要寫明租賃雙方的身份資訊、租賃房屋具體資訊以及租賃期限等內容,當租戶在徵得了房東的同意後也是可以在店鋪租賃期內進行轉租的,當租戶進行轉租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收取一定的店鋪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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