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隨意解除租賃合同嗎?
不可以,必須出現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時才能行使解除權,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
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纔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纔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後果。租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隨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透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
租賃合同的雙方在租賃合同正常履行時,雙方是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是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屋的,視爲出租方違約,此時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並解除租賃合同,或者是在支付違約金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造成實際損失的,還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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