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是否可以隨便解除租賃合同
不少人認識上有一個誤區,以爲租了別人的房子後不想租了,只要通知房東解除合同並按約定賠償違約金就可以解除合同,果真如此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到底租客是否可以隨便解除租賃合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租客是否可以隨便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兩點:
(一)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損毀、滅失,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例如,承租人租房子是用來做倉庫的,但是現在牆踏了一邊,起不了保護作爲了。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例如,承租人的房屋出現牆體裂縫。
因此,除了上述兩點外,除非房屋租賃合同本身有約定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否則,承租人必須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租賃該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清,甚至根本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又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雙方曾經約定房屋租賃期限的,那麼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被當做不定期租賃來處理。按規定,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解除租賃合同應注意什麼問題
(一)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押金是爲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而支付的,和違約金的性質並不相同,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爲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二)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在合同法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即“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從中可以看出,違約金不是房東漫天要價或是扣除押金就可以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雙方應該就實際損失計算協商解決。
(三)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書面手續。這裏所說的書面手續就是《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解除時雙方應該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是什麼、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應在這份檔案中明確。
但要想解除租賃合同,也不是那麼容易的時候,此時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解除行爲就是違法的,此時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因此,租客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但並不是隨意進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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