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嗎?
出租人是可以解約的。
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未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的;
3、故意損壞房屋的;
4、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或者未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而擅自轉租的;
5、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房屋租賃中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作爲出租人,當然要清楚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對承租人負責,也是對自己的房子負責。
1、 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須依照租賃合同規定,並且應向承租人開具發票和收據;
2、 出租人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金額的保證金;
3、 租賃期限已滿而又沒有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如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調換使用、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該規定實質上規定的是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的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也就是出租人的相關權利。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得依法轉讓自己的房產。因此,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得將出租的房屋轉讓給他人,但因房屋已經出租,爲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出租人對其房屋的轉讓也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第一、出租人將房屋轉讓後,房屋的轉讓不影響租賃的效力,租賃合同對房屋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賃關係於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存在於承租人與新的所有人之間;第二、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於出賣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於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經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賣給他人的,承租人得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請求撤銷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租賃關係結束後,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出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的房屋。
綜合上面所說的,出租人在解除合同的時候也要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然就會承擔違約的責任,合同本不是屬於來保障雙方的利益,如果解除那麼這份合同將會終止,這種情況承租者是有權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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