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賣方違約的情況有哪些
一、二手房交易中賣方違約的情況有哪些
1、賣方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賣方如果將房屋賣給了第三人但還未辦理過戶,那麼買方可以優先過戶,但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那賣方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致使雙方無法達到合同目的,這時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賣方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賣方不按時交付房屋。
這種情況很多見,房屋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那就只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收房,如果賣方不交房,買方可以起訴。但是如果雙方還未過戶,賣方卻不按照合同約定交房,這時通常需要透過律師,發律師函催告,如果賣方依舊堅持不交房,買方再起訴要求其交房。
3、賣家不簽收定金。
通常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有定金的數額,然而通常買家在將定金交給中介後,轉交給賣家,賣家這時卻不簽收。不簽收定金的話,賣家就構不成違約的條件,因爲定金是實踐合同,也就是說要按賣家的簽收數額來進行計算的,如果賣家不簽收定金,買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也是徒勞的。
4、賣方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賣方在簽訂合同後認爲房子賣得太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賣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同時要求法院判定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二、房價上漲賣方違約怎麼辦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合法有效,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原因在於被告,被告的行爲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時買方應採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利益。
1、對賣方要求加價或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進行取證。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進行協商,由中介作爲第三方證人;對溝透過程進行錄音;透過手機短信獲取對方違約的資訊;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等。
2、賣方在這一階段往往會迴避磋商,或找各種理由不願接收買方的購房款。這時,買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賣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約定履行雙方義務。包括要求主動履行付款義務,以防止將來賣方反倒說買方沒有按期履約。函件要以特快專遞形式郵寄,建議買方委託律師發《律師函》,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在合同上約定清楚雙方的送達地址。
3、賣方違約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是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但未將房屋另售他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往往以家人反對或採取不去銀行解押的方式來阻撓合同的履行;另一種情況是賣方直接將房屋另售給出價更高的買家,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這兩種情況,買方均可向賣方主張違約責任,其損失構成主要包括:雙倍定金或者違約金(注意:定金違約金不可並用,只能選擇其一,往往取價高者)買方已經支付的中介費、房屋的差價損失。這兩種情況的區別在於,房屋差價損失的確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損失並不明確具體,法院可能透過價格評估並取中間值的方式確定;後者因另售的價格明確,法院會直接認定前後交易的差價確定買方的損失。也就是說,買方透過訴訟途徑可以彌補因賣方違約所受的損失,而賣方忙活半天所賺取的差價最終會落的一場空。
不管是買賣二手房還是買賣商品房,買賣雙方都是可能出現違約的情況,而在處理的時候,我們應當結合具體的情況來處理,看是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還是直接解除購房合同。要注意,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違約金不可過分偏高,一般最多不能超過房款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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