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因開發商產生的房產證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爲,您可以透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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