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70年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是國家的,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因爲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70年產權是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開發商向政府拿地開始算的,已明確規定,住宅產權期滿後可自動續期。
2007年3月頒佈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從這個層面上來說,就算房屋產權年限70年已經到期,業主們仍然可以繼續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
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
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地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而1994年透過,2007年8月修改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一步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約”,而續約後要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申請續約也沒透過批准的,土地就要被收回——這兩者間存在矛盾。
不過這一矛盾這應該是房地產稅要出臺前要解決的問題。房屋的所有權永遠都是屬於購買人的,而土地是屬於國家的。房屋產權到期之後房子毋庸置疑還是屬於持有人的,只是矛盾之處在於,房屋要建立在土地上。而不動產登記將是推進房地產稅法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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