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一、房子7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據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1、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
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衆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透過總結,我們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二、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計算
1、已購公房、央產房
已購公房和央產房同屬福利分房制度下的"產物"。取消福利分房後,已購公房和央產房也可上市進行交易,由於是成本價的房屋,因此買方在購買這類房屋時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其房屋權屬的特殊性,這類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計算方法也分爲幾種不同版本。
(1)如果已購公房和央產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的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繳納土地出讓金之日起覈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例如:某房屋1996年竣工,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的交易日期爲2000年,因此該棟樓的整體土地使用年限也從2000年開始算起,即最終土地使用年限截止日期爲2070年。2005年有其他業主將自己的房屋出售,那麼購房者購買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2070年-2005年=65年。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2)如已購公有住房新佔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原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以及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覈定土地使用年限爲準。(一般是從竣工日期算起)
例如:某房屋1997年竣工,其《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發時間爲2000年,而該房屋所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註的使用年限爲"1997年至2067年",也就是說該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從1997年開始算起,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67年爲止。那麼,如果這套房屋的業主於2004年出售該房產,其新的土地使用年限爲2067年-2004年=63年。
2、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的性質較爲特殊,整個開發的樓盤並不具備土地使用權證。基於這種情況,通常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樓盤原始竣工的時間爲準。
例如:某磚混結構的房屋2000年竣工,則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爲止。房屋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2070年-購買的時間,比如,購買時間爲2005年,則其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爲65年。
3、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之日開始算起。比如,開發商拿地時間是2000年,則其土地使用年限是2000年至2070年。A於2005年購買了該開發商的房屋,則其剩餘的年限爲65年(2070年-2005年)。B在2010年購買了A的房屋,則B所購買的房屋,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爲60年(2070年-2010年)。
準確來說我們在購買了房子之後,其實對房子就是擁有就是完全產權,所以其實對房子並不存在一個產權到期的問題。但一般城鎮中的房子都是修建在國有土地上的,對於國有土地就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了。對應的,人們就普遍的認爲其實房子還是有使用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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