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疑難爭議案例精解
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將工傷事故分別在第一部份人格權糾紛規定爲“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同時又在第六部份勞動爭議人事爭議規定 爲“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受《民法通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法(部門法)的調整,後者屬於社會保險範疇,是勞動爭議案件,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部門法)的調整。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事故保險待遇糾紛的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後者是勞動爭議案件;
2、法律適用不同。前者由民法(部門法)調整,後者由勞動法(部門法)調整;
3、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前者是受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之外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後者是受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已參加工傷保險)之間的法律關係。
4、適用過錯原則不同。前者適用過錯原則,受害職工有過錯的,可按混合過錯減輕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的責任。後者只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是工傷事故,就適用無過錯原則,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保險待遇賠償。
5、賠償項目與標準不同。前者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就醫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後者賠償項目有:醫療費、傷者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前者賠償標準高於後者,且賠償標準參照的依據和法律依據不同,前者主要依據《民法通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法,後者主要依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
6、向法院起訴是否適用前置程序不同。前者一般不存在前置程序。後者,法院受理用人單位與受害職工之間保險待遇糾紛,是按勞動爭議處理,需要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受害職工與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則按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予以處理。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關係:
源於同一工傷事故,受害職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關係如何?已成爲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問題。
在有關方面的解決上主要還是看法律的具體規定和事件的具體情節,當然法院的判定操作也是佔有很大比例的一件事。工傷更需要的是要做好工傷鑑定,有關這一點的解釋說明可以諮詢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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