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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收競業限制補償金

法律1.73W
員工拒收競業限制補償金
員工拒收競業限制補償金、
你好,關於員工拒收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問題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員工這樣做事不對的,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拒領經濟補償金僅是員工自己放棄自己的權利,但對竟業限制的義務並不能因此免除。顯然,員工不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行爲並不違法,但去了有竟爭關係的其他公司上班違反先前的競業限制約定,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公司在員工離職時,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同時要求員工以書面形式確認不願領取補償金這樣的事實,以作爲將來訴訟的證據材料。其次,在確定員工已違反公司與之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