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勞資糾紛解決途徑
法律1.4W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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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解決途徑
勞資糾紛解決途徑具體有以下幾種:一、和解;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協議達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訴訟。
二、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可分爲以下幾個階段的調解:
(一)勞動爭議發生後的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二)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三)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的調解勞動爭議訴諸訴訟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可以依自願、合法原則,進行庭前調解、當庭調解、庭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三、仲裁;不願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訴訟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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