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被辭退該這麼處理
自己可以先申請鑑定,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或去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面與該類員工終止勞動關係,除非員工自己提出。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以經濟性裁員的方式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到期可否終止勞動合同,要根據工傷的傷殘等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即該類員工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單位不可以與之終止勞動關係。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具體處理流程,如下所述: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覈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覈,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覈,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鑑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透過審閱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4、鑑定書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6、注意事項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
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的辭退勞動者,除非是勞動者有違法違規的行爲纔可辭退,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傷期間、孕產假前、哺乳假期間辭退勞動者都是違法的行爲,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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