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是否成立由誰舉證?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爲爭取更大利益,有的勞動者在非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亦向用工單位提起確認勞動關係的要求,這種情況多見於:
1、勞務派遣用工關係中勞動者向用工單位主張事實勞動關係;
2、勞務關係中,用工單位與務工人員一般僅構成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勞務關係解除時一般沒有經濟補償,有的務工人員希望透過確認爲勞動關係以獲得更多補償;
3、承攬合同關係中的承攬人與定作人爲合同關係而勞動關係,承攬人在加工過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遭受損失(一般以人身傷害事故居多)的情況下,有時希望透過主張勞動關係獲得更多經濟補償;
4、工程承包方(或分包方)勞動者在承包方不能正常發放工資或不能依法發放經濟補償時,希望透過向工程發包方(或總包方)主張勞動關係來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話,首先雙方之間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內容來進行確定,如果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爲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且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的話,雙方可以通仲裁和訴訟的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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