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辭退員工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在試用期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要有錄用條件而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舉證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能依據主觀,需要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並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覈;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達到錄用條件;已將考覈結果告知了勞動者;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了勞動者等。
勞動爭議中,錄用條件舉證責任歸於用人單位,因此,用人單位要儘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才能避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三)、用人單位證明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1、透過招聘公告發布招聘簡章來公示。在公示時採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爲訴訟保留證據;但實際上在公告欄內張貼是很難儲存的,如果是報刊登載可儲存登載的報紙。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印製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閱讀後要求其簽名表示已經知曉。
3、發送聘用函明示錄用條件。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透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設計條款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下這樣的條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爲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況時隱瞞真實情況,告知虛假資訊,違背誠實信用要求;
(2)職業技能考察、考覈不合格,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工作的要求;
(3)身體患有不宜所從事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從事崗位的職責完成勞動和工作任務;
(5)其他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個性要求的情況。
5、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對錄用條件有規定的,要將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向勞動者告知,並可以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
試用期是要籤合同的。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爲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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