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小区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资源的实际经济价值,在近几年来通过土地的各种产出效率的高低得到了一个很好的印证,现在我国的土地实际上开发包括管理已经逐步趋于一个稳定的状态,土地的价值也早就已经从前几年一直飙升到现在不会再有什么大的变动了,国家在土地使用年限方面也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我们下面来了解一下,同一小区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同一小区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5、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可以知道,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二、土地使用年限续期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由此可见,同一小区土地使用年限在正常情况下都是70年,小区建筑其实也属于楼盘在开发过程当中的附属占地,当初开发商在跟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土地的时候,肯定是将小区需要的占地面积也计算到其中的,目前国家对于小区土地的使用年限到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小区跟居民的住宅用地都是紧密相连的,不可能对土地使用年限的政策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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