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下列三种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里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没有实行过劳动合同制,第一次实行,比如一些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改制转成企业,我们知道,事业单位以前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转成企业后就要与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此即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另一种情况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员工要与原来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然后再与改制以后的企业重新签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然后再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再续订合同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已经不允许企业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如果只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那么就必须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情形,否则就用人单位来讲多数是不愿意订立这样的合同的。毕竟这样的合同是在加强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在变相的损害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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