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范围都有哪些
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和公司在合同当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就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有些时候,如果说公司想要无辜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又没有什么正当的借口,就开始利用一些非法的手段使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范围都有哪些?
一、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范围都有哪些?
但是,实践中,员工却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其辞职系“被迫”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下面这些情形,则一般都将被认为员工的辞职是“被迫”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针对目前企业逼迫员工辞职现象日趋严重,有关人士建议:可以考虑设立“推定解雇制度”,即为了防止企业为迫使员工离开企业,使出“调换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等手段,突然地、单方面地改变雇员的基本工作条件,如果雇员不愿意接受而辞职,他或她等于被雇主变相解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既没有正当理由解雇,又没有提前通知,雇主要对在被逼迫下的员工自动辞职,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在相关法律中增设此制度,基于法律的预测和指引功能,企业此类行为将会减少,员工的职业稳定性将会增加。
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
劳动部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司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强迫劳动、停发、拖欠、克扣工资、停缴社会保险以及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意向的,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应该补发拖欠员工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通过暴力或者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及时的为劳动者发放报酬,用人单位强制指示职工去从事一些危害人身安全的工作等,这些情况下就属于被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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