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种属于特殊工种
目前并没有颁布新的规定,仍然沿用之前的规定,整理如下,供参考:
特殊工种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特殊工种目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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