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委托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受伤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打印);
10、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经办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按经办部门出具的《补齐材料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
(三)经办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经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承办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核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出现了意外事件后,不仅会给自身的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给工作带来影响,所以受害人是可以在工伤发生后申请工伤赔偿,那么也就需要受害人在发生工伤后及时的办理工伤鉴定,然后受害人可以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来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
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保护,我们的劳动法也是明确规定了相关的事宜,其中就写明了用人单位要为每一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在双方确定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也是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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