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是什么?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是什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具体是指,若因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认定系其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所致,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不予支持。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具体适用的注意事项
1.注重审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权范围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从事工作的市场供求和获利情况、工作岗位及其本人在公司的级别和职责,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多种因素影响,故意或过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特别是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员工,例如本案中的人事经理,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员等,熟知劳动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他们可利用自身条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隐匿隐藏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在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获取二倍工资,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况不在少数。
因此,分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成因时,要注重审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范围、职权优势等工作状况,分析此岗位的劳动者可能存在的职务便利情形,比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再综合证据和案情,进而确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系基于劳动者自身原因所致。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劳动者并非一定是劳动关系的绝对弱势方,劳动者的道德风险也是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考量的因素之一。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是适用二倍工资的前提要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因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极低,不少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甚至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中,用人单位便可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劳动者的损失难以计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切实获得保护。因此,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二倍工资补偿条款。其立法本意是一种双向保护,并不是单向地保护劳动者一方。
综上所述,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过错。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本人的过程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损失。此外,在适用这一过程原则时,需要注意审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权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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