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没有签订物业合同收取违约金合理吗?
物业与业主之间即使没有签订物业合同,也存在着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违约金,则物业收取违约金具有合理性。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只对某一部分的物业提供服务,而不对另一部分的物业提供服务,其服务的对象只能是整个小区内的物业。因此,只要物业公司为某住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那么业主就事实上就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应当是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并非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当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如不认可其中条款,可以选择不买房。如购房者选择买房,则可视为其已经认可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法律依据。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就有了法律保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均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收费标准等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至于物业公司是否与业主另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并不影响其收费的合理性。
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约定理应同样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故业主应该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违约金。但是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已经明显高物业公司公司的实际损失,业主有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所述,购房者在购房时即认可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违约金,则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应当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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