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放置楼道的杂物,物业能否以无主物进行清理呢?
业主有时候因为屋子地方不够用或者其他原因,会把自己的杂物放在楼道,因此引起了和物业的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物业有时候会应消防检查工作,要求业主提前清理楼道、地下室过道堆放的杂物,但是业主知晓该通知,在物业通知截止日前未履行清理义务。之后物业把未清理的杂物作为无主物进行清理,给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物业是否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并无直接清理业主所有物的权利,但可以向主管机关反映,由主管机关处理。但实践中,法院认定物业清理杂物的行为并无不妥,并未损害业主的权利,其清理行为符合消防法安全通道无杂物相关规定,应予保护。物业清理过道行为合法,不代表可以随意处置物品,物业应妥善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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