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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说法,酒驾酿事故同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张某应好友邀请,驾车到农庄吃晚饭。席间,张某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喝了两杯白酒。就餐中途,张某以打电话为由先行离开包间,自行开车回家。在驾车回家途中,张某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死亡。张某向李某家属支付赔偿款后,请求同桌人员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沈阳刑事律师说法:酒驾酿事故同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中的同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认为同桌人员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桌酒友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为以下四种: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多了,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比如酒友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强行劝酒诱发疾病。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饮酒者如果已经失去意识或者失去自我行为能力,酒友没有将其安全送到医院或者家中。四是饮酒者酒后要驾车,酒友们未加劝阻,从而引发意外或者其他事故。

2、本案与上述的第四种情形类似,但笔者认为,本案并不能适用该类情形。第一,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其在饮酒时应当充分预见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第二,张某在饮酒过程中同桌人员并未对其进行劝酒,即同桌人员并不存在过错;第三,民法所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做扩大解释,张某在就餐途中借故离席,同桌人员并不知道其要酒后驾车,此时无法对其进行劝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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