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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車運輸合同標準範本

商品車運輸合同標準範本

商品車運輸合同標準範本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運下列商品: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有關商品汽車承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交接車方式: 1.啟運地: A. 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提車 B. 送達乙方指定的裝車地點 2.目的地: 按乙方指定的卸車地點接車 乙方應確保“安全、準時、快捷”的將商品車與必備隨車工具備件及有關的資料按甲方指定的交、接車方式與甲方指定的交接人完成交接。如甲方有委託代理人,應在合同中註明其身份並委託授權書一併歸入合同附件。 乙方不接受甲方或指派的代理人隨車同行。 二.交接車查驗:甲方向乙方交車(甲方待運的商品汽車)時,雙方經辦人員需按乘用車發運單逐項交、驗。交接完畢後雙方需在發運單上簽字。交、驗過程中經雙方確認的車輛損傷甲方有義務在車輛發運前告知乙方其託運車輛上的隨車配件及數量並在發車單上填寫清楚,未告知乙方,且未在發運單上填寫的配件發生損壞或丟失乙方免除責任。 乙方對甲方車輛進行接收檢驗時將不對被託運車輛及其配件性能進行檢測,相應的在車輛交付甲方檢驗時乙方對車輛本身及配件運輸前後所產生的性能變化和差異不負擔任何責任。 如因甲方託運車輛存在生產上的缺陷或者其他缺陷及整車(配件)上的質量問題和缺陷而造成在運輸中車輛不能承受外界因素變化而帶來該車輛及配件的損傷,損壞乙方不負擔任何責任。 乙方向甲方(或指派的代理人)在目的地交車時應以乘用車發運單記錄為依據。甲方或者其代理人接車後應在乘用車發運單上簽字(或蓋章)。 交接驗收後,乙方承運責任隨之解除,承運車輛再出現的任何問題均無乙方責任。 甲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未按承運合同規定支付應付運費及相關費用,則乙方在沒有取得有效擔保之前,有權置留所承運的車輛,並保留對甲方及其委託代理人的追償權,且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三.單證交接: 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效證件: 1、車輛行駛證原件;行駛證原件與託運車輛隨車攜帶。 2、在無法提供行駛證原件的情況下,須提供購車發票等符合國家法律並能證明託運車輛合法來源的單據及臨時牌照正本。 3、車輛前後方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懸掛車輛牌照;年檢標識及車輛保險標識必須粘貼於車輛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方。 甲方須保證所提供給乙方的單據真實性,如在運輸過程中因甲方提供材料單據虛假造成的車輛被扣等結果,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且甲方須承擔由此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如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車輛有走私、套牌或其它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乙方有權中止合同並有權扣留、舉報該車輛。 四.賠償:甲方或其指派的代理人在車輛到達目的地後對車輛進行檢驗和接收。如在此過程中發現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傷或出險則甲方或其指派的代理人有義務立即通知乙方或其在當地的辦事機構並協同乙方處理相關報險賠償事宜。如甲方在發現車輛受損或出險後仍然簽字接受車輛則乙方視為甲方自動放棄其索賠權利。隨車物品中嚴禁夾帶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蝕、有毒物品及危險品和其他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藥品等。根據保險條例,託運車輛上夾帶的私人物品和貴重物品不在保險賠償範圍之內,如出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我司概不負責。如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甲方夾帶危險物品或禁品,乙方有權終止運輸,情節嚴重或觸犯法律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向國家相關部門和法律機關舉報該車輛。 五.付款方式: 商品汽車在啟運地,完成交接裝車後,甲方向乙方以 現金匯款 方式,支付啟運訂金人民幣 元 。商品汽車送到接車地點,經收車人簽收後,甲方向乙方以 現金方式,支付餘款人民幣 元 。 六.交接車時間約定:乙方在啟運地與甲方完成裝車交接後,乙方將在天內到達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完成交接。如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預定的時間抵達目的地完成交接,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處理。 甲方有義務保證其填寫在《相關資料中》用於乙方或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員與其聯繫方式和資料的真實性,並且有義務保證填寫的聯繫方式暢通。 當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將車輛運抵目的地,乙方將會以電話和短信形式通知甲方接收車輛,甲方有義務在收到通知的24小時(廣州、上海、北京、天津等地為48小時)內提取車輛,如甲方遇事不能按時提車,則須提前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確定後,可適當延期,因此產生的每天200元存車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通知甲方提取車輛24(廣州、上海、北京、天津等地為48小時)小時後,視為承運合同完成,由於超期存放或甲方無法按時提取車輛所導致的車輛風險,免除乙方責任。承運單據所載明的車損及相關信息依然有效。 七.合同變更:在運輸過程中,甲方若提出對運輸交接到達地的修改,須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經雙方協議確定後在合同上註明變更內容後由雙方簽字、蓋章後方可執行。且乙方對甲方單方面變更到達地而造成的車輛延期到達及運輸風險不承擔責任。由此所產生的條件變更及費用變更須在合同上註明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且尾款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 八.本協議經雙方確認(簽字或簽章)的傳真件具有同樣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視為正本合同之附件。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通過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後終止。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因素導致未能履行協議的責任方可以免除責任,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