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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在哪裏鑑定

醫療事故主要是指在醫療過程中,因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而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一種事故,而醫療事故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事故在哪裏鑑定

醫療事故主要可以在這幾個地方鑑定:

1、在醫療過程中發生了糾紛的,並且雙方已經達成了一致協議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或者應當賠償的金額的等等,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委託當地的醫學組織來做醫療事故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醫學組織應當是發生醫療糾紛地的衞生部主管。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雙方共同委託才有效,否則醫學組織不受理單方委託;

2、如果當地的衞生部門接到了醫療過失的報告,並且認為有必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應當交給醫學會組織鑑定。如果當地衞生部門沒有接到醫療報告或者接到了認為不需要鑑定的,患者或者患者親屬可以單方面請求衞生部門啟動鑑定;

3、根據我國《訴訟法》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和患者都不提出需要醫療鑑定的,但是審理此案件的法官認為需要做醫療鑑定的,則由法官提出要求,啟動鑑定。法院要求鑑定的,不需要得到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許可,就可以直接啟動醫療鑑定。

一般情況下醫學會在接到醫療事故鑑定申請之後,會給當事人發放應該提交的材料告知書,交齊材料之後醫學會會組織鑑定的專家,組織鑑定會。在形成結論之後會出具結論書送達給當事人。

鑑定週期大概是六十天,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結論書的十五天內向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部門或者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標籤: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