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失敗醫生會處罰嗎?
一、手術失敗醫生會處罰嗎?
手術失敗如果不是故意導致的醫生是不會受到懲罰,責任歸屬於醫院本身。如果是由於醫生本人的不專業或者是故意的行為導致手術失敗的,將會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二、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生在進行手術之前會將可能會發生的結果、可能出現的風險、手術的成功概率如實告知患者以及家屬,在正常操作的情況下手術失敗的屬於正常情況,但是如果是故意而為之的,這種行為就屬於醫療事故的範疇了,患者可以向醫療仲裁機構申請醫療事故的認定要求院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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