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一、患者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患者至少應享有的權利有:
1、基本醫療權。
2、疾病認知權。
3、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要求治療,也有權拒絕一些診治手段和人體實驗或試驗性治療,不管是否有益於患者。
4、保護隱私權。
5、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
6、要求賠償權。
二、醫療糾紛中患者如何維權
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
1、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但醫療機構一般不會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會千方百計推脱自己的責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患者決定採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患者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於索賠的範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因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儘管會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法院通常會認定協議有效而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2、行政調解。協商解決儘管簡便快捷,但很難達成一致意見,而司法訴訟,一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因衞生行政部門並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把醫療爭議提交衞生行政部門以後,他同樣要提交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後才能認定,且一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行政調解仍有它的侷限性。
3、司法訴訟。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於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患者應根據上述解決糾紛的特點,果斷選擇較適合的解決糾紛方式,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
最近幾年,醫院關係一直處於緊張的狀態。作為患者及其家屬,肯定希望通過治療,能夠得以康復。然而,不管是醫療機構還是醫護人員,其業務能力總是有限,並不能保證所有的疾病都能夠治癒。而通過治療,可能會給患者造成一些損害,甚至有些時候搶救無效,導致患者死亡。這種情況下表明上看起來像是“醫療事故”,但實際並非因為醫療機構或是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的損害,那麼就不應當認定為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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