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屬於醫療事故的情況有哪些
1、在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即: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病人的生命,醫護人員按照醫療操作規範所採取的緊急救治措施。
2、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護人員在給病人提供血源時,按照供血的有關規定進行查驗,輸血操作無誤碼,而輸血後病人仍出現不良後果。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由於病人對醫療行為不理解,不按醫囑服藥或私自服藥,個別患者出於某種動機和目的,不真實反映病狀,不接受醫護人員的合理治療措施,過早地增加活動,術後過早進餐,私自外出等,由於患方引起的這些原因而導致不良後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責任,不能認定為。
5、經患者同意,對患者實話實驗性診療發生不良後果的。
在許多科研、教學醫院,經常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用於臨牀試驗的藥物、試劑、治療儀器等在病人身上試用,但試用必須按試驗性的有關規定進行,必須説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會產生的不良後果或副作用,必須徵得患者本人同意,並簽訂協議書。患者簽字同意進行實驗診療的,發生不良後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6、在醫療活動中由於病情異常或者患者特殊體質而發生的醫療意外的。
所謂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醫療意外具有兩個基本特徵:
(1)病員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
(2)不良後果的發生,是醫護人員難以預料和防範的,或者説是他們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醫療意外的發生,是難以預料的,醫護人員主觀上不存在過失,而是由於病員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是醫護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不能預見、防範和避免的。醫護人員根據當時的情況,無法預見可能會產生的病員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
醫療意外常見的表現形式是,醫護人員搶救及時,措施得力或手術操作無誤,但患者仍出現死亡或遺留嚴重後遺症;病員為特異性體質,在治療前知道或治療後發現,但目前醫學科學技術難以解決而出現不良後果;在基礎麻醉或推管阻滯麻醉時,使用規定的劑量麻藥,仍導致呼吸抑制,血壓下降或麻醉平面過高,若經積極搶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後果才;診斷及手術適應症明確,操作無誤,而在術中或術後,發生意外,呼吸、循環驟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後果的。
在上述六種情況下,一般是不能屬於醫療事故的,那麼患者一方即使受到了人身損害的,也是不能要求醫護人員或醫療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如果能夠確認卻是因為醫護人員的原因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話,那麼經過認定之後,就可以按照醫療事故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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