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拒絕調查涉案人病歷屬侵權
醫院是否應該向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病例呢?律師取證遇到醫院阻礙,醫院是否屬於侵權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具體案例分析上述問題,請閲讀了解。
【案件背景】
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懷疑在事故中身亡的交通肇事者有替其子“頂包”的嫌疑,遂委託律師調查取證。但律師持有效證件前往蘭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調取證據時,幾經交涉仍被拒之門外。為維護律師的合法調取證據的權利,甘肅久銘律師事務所狀告醫院及其兩名工作人員,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並賠付因此侵權行為給該律師事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0月22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應院方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我省首例律師維護取證權的民事侵權案件。該案當庭調解無果後,法庭宣佈將定期宣判。
2011年9月3日清晨8時許,一輛行駛中的臨夏籍微型貨車,避讓停放在路邊的大貨車時,將兩名路人撞傷致死。事發後,肇事車輛駕駛員棄車逃逸。案發10天后,交警認定肇事者系年過不惑的大華(化名),且對事故負有全責。但大華同樣因事發時胸腹部受肇事車輛碰撞致胸腹腔破裂大出血並窒息而亡。後兩名被害人家屬將大華的數名法定繼承人訴諸法院,主張民事賠償。經兩審法院判決,判令肇事車輛車主,也即大華的遺產繼承人之一,年僅22歲的小成(化名),分別向兩名被害人家屬賠付共計15萬元的賠償款。但判決生效後,小成拒不履行判決義務。
據原告訴稱,在該起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一名被害人家屬認為,棄車逃逸對事故負有全責的肇事司機並非交警認定的大華,而是另有其人。且大華死因當系罹患心臟疾病醫治無效而亡,事發當時本就住院治療中。被害人家屬懷疑真正的肇事司機恰是拒絕代父履行賠償義務的大華之子小成。被害人家屬遂委託久銘律師事務所律師調取大華入院治療的病歷檔案。今年7月20日,久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徵得該院醫務科同意後,先後前往該院泌尿外二科以及病案管理科聯繫調閲病歷事宜。但因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員以“醫務科與病案管理科是同級單位,其沒有資格批准調取病歷”為由拒絕律師調取病歷。久銘律師事務所認為,該所調取大華的病歷屬於律師依法取證行為,醫院有法定的配合義務卻不履行,且經兩次交涉醫院工作人員態度極其惡劣,其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律師的合法權益,並導致當事人解除委託協議,給律師事務所造成了經濟和名譽上的雙重損失。
當日庭審時,該醫院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員和醫院委託的律師出庭應訴。開庭之際,醫院以出示證據時將涉及病人個人隱私為由要求不公開庭審。該申請被法庭獲准
【法律知識】
律師調查取證權
1、律師是經過高等教育的人,是掌握足夠法律專業知識的人,他們有能力從法律的需要出發去尋找證據,從而避免不必要或無效的證據出現於法庭。再説律師獲得證據的思維遠比當事人的思維要寬廣。
2、律師在法庭上是維護其當事人利益的人。他因此對他的當事人有一種責任。這種責任要求律師應該為他的當事人進行證據的調查蒐集工作。這是律師這一行業的要求。
3,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是以正義與公平為價值追求的。因而一個合格的律師在調查取證中是不會進行製造偽證的違法事情的。
4,律師在社會具有一定的社會威信。對一些屬於祕密的證據資料的蒐集,由律師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去進行是能夠被社會接受的。例如:認對一些關係當事人個人祕密的資料,律師在法院的認可和授權下去要求有關掌握這些祕密的單位進行必要的有效合作工作是切實可行的。
5,律師調查取證有利於其在法庭上運用證據的活動的進行。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律師對證據有了全面瞭解與掌握,故在法庭上能夠熟練的應用。這有利於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對證據的瞭解使律師在法庭上能夠趨利避害,更好的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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