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有哪些?
醫院時常會出現醫生誤診的情況,這些都是醫生在執業過程中由於自身的過失導致的。那麼,醫院誤診應該怎麼賠償患者?賠償標準是多少?賠償以具有哪些?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醫療行為的診斷環節存在行為上的過錯,要麼臨牀診斷完全錯誤、要麼遺漏重要的診斷。進而由於診斷的錯誤,導致依據診斷展開的治療行為的錯誤,最終引發醫療爭議。
許多醫療行為的過錯主要是當事的醫生疏於履行醫師法定的注意義務,疏於詳細詢問病史,此外體檢過程流於形式,沒有針對相關病症的特徵問題等等,進行細緻觀察,也沒有仔細查看甚至是沒有等到檢驗結果回報,或者根本沒有進行相關的檢測,就向患者注射相應的藥物,而且往往一錯再錯,沒有在發生錯誤用藥之後採取積極的搶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導致患者迅速死亡,引起醫療爭議。
本站小編提為您整理這篇文章。我們知道:從法律上講,醫師在其執業活動中,對患者應當履行必要的預見義務、注意義務和施以最佳治療方式的義務。其中重要的義務之一就是注意義務。這一義務不僅需要貫穿醫療行為的全部過程,是臨牀醫學對於一名醫生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法律上的一種強制性的約束、即法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等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這一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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