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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避免醫療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一、醫生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醫生避免醫療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1、 門診的診斷須謹慎,儘量全面但模糊,留迴旋餘地,切勿把話所滿,如“黃疸原因待查”等。無論何時都要書寫門診病歷。

2、 嚴格把握住院條件,即使是熟人也是如此。住院部收治後再次詳細問診及查體,莫以門診為準,門診診斷僅作參考。患者提供的病史主觀不一定完全可靠,一切以客觀標準為依據。

3、有法律司法糾紛可能的病歷,要重視,注意措辭嚴謹,認真對待。部分患者(車禍,暴力傷,醫保,社保等須由第三家負醫療費用)的病例禁止學生書寫,而且治療要有根有據、有理有節。

4、擴展入院常規檢查,以免部分入院時即存在的疾病因未查出而導致患者認為“住院期間因醫療錯誤所至”。必要的檢查應多做,儘量讓病人做決定。熟人住院如果不檢查,也應簽字後果自負。凡患者拒絕之檢查(包括顱腦CT,各項血生化,乃至肛門指診,須於病程記錄描述並由患者或其家屬簽字加帶“後果自負”。

5、 勿向患者及家屬過多解釋病情,告知其病名及嚴重即可。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醫療收費單據計算。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及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癒後,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

(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於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後,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後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鑑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鑑定。

3、後續治療費。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鑑定組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三)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於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後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按日計算。

(四)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五)殘疾用具費“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髮、眼鏡等。計算費用時既包括殘疾用具的購入費,也包括安裝費。

(六)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七)交通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並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於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範圍。

(八)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裏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憑據支付”不是憑住宿發票上的金額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確有住宿實施及計算住宿天數的憑據,發票金額高低不論,只按住宿天數支付出差住宿補助費。

三、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訴訟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複印封存病歷—起訴—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託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司法鑑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

2、醫療鑑定流程:

醫患共同向市醫鑑會提起(或委託鑑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迴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通過上述文章,我們瞭解到,對於醫生避免醫療糾紛的方法這個問題,作為醫生一定要加強責任心,不徇私情,嚴於利己。而對於我們來説,也應該提高法律意識,當發生醫療糾紛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合理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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