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欺詐是否能索要3倍賠償
一、醫療欺詐是否能索要3倍賠償
醫療欺詐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藥、劣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74、75條規定,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利用非法的價格手段誘騙患者進行交易,根據《價格法》第40條規定,也同樣規定沒收、罰款或者吊銷資格證處罰。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醫院具有明顯的欺詐動機,並且其服務如藥品或診斷的數量和質量要求大大背離合同內容或必要性的,可採用《消法》第49條的懲罰性賠償即三倍賠償保護方式。
二、如何認定醫療欺詐
對於客觀行為方面,即否屬於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等行為的問題,需要結合所在醫院的醫療水平和能力來考慮,在實踐中發生醫療診斷不一致,患者懷疑院方醫療欺詐時,可以採取類似於司法鑑定的形式,雙方共同選擇向有資質的醫療單位申請醫療鑑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通過類似於搖號形式隨機選擇鑑定機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則按照司法鑑定程序處理。鑑定方向主要包括醫療診斷的真實性、與初始醫療機構醫療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對於主觀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客觀行為得到認定的基礎上,需要探究主治醫生是否直接獲得財產利益其他財產性利益。比如分紅、考評中獲益。同時,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也是考慮的主要因素。在已經發生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少數醫護人員擅自篡改病歷資料及其他醫療數據等行為也屢見不鮮。
三、醫療欺詐的幾個構成要件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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