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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欺詐後能不能要求賠付三倍賠償金嗎?

一、被欺詐後能不能要求賠付三倍賠償金嗎?

被欺詐後能不能要求賠付三倍賠償金嗎?

大部分遇到欺詐後能不能要求賠付三倍賠償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受到商家消費欺詐行為的,可以要求商家進行三倍的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被詐騙後能要求賠償嗎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詐騙的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索取:

1、依靠司法機關進行追繳。錢財在沒有被犯罪分子揮霍的情況下,最為直接有效。

2、看犯罪分子是否有悔過之心,主動退賠。這種情況多是想爭取司法機關從輕處罰,如果犯罪分子能積極退賠,可以出具諒解書。

3、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犯罪嫌疑人的財產。

4、被害人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一百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欺詐案件之中,即使公安機關將實施欺詐行為者抓捕,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一般都不能被追回,此時被欺詐者也就不能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了。對於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發現被商家欺詐,此時可以按照規定,要求該商家支付自己損失的三倍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