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行政賠償調解的依據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行政賠償調解的依據有哪些?
(一)自願原則。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例關於解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途徑,是醫療事故爭議解決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衞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調解能否達成協議,都取決於醫患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衞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自願原則體現在:第一,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的自願。選擇行政調解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衞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這種選擇必須是醫患雙方共同自願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願也不能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一方表示不願意繼續進行調解,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停止調解。第二、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結果的自願。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涉及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單位都無權干涉。衞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賠償數額的建議。
(二)合法原則。衞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活動和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可以互諒互讓,可以妥協和讓步,但是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和項目計算,應當公平合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二、醫療事故行政調解的流程是怎樣的?
1、保存相關病例資料,發生醫療糾紛後,作為患方當事人應首先依法向醫方申請複印客觀病歷(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對醫療事故案件經過的説明,由患者或其家屬提供一份詳盡的自述材料,對患者就診情況和其認為院方診療行為存在的過錯予以説明。
3、患者或其家屬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相關部門諮詢。經過諮詢若發現病案中存在疑問,即可申請進行“醫療技術諮詢初步分析”。
4、當初步分析結果基本確定醫方存在醫療問題時,當事人便可申請進入醫療技術諮詢細化分析程序,出具《醫療技術諮詢細化分析意見書》;如果初評結果確定醫方無過錯,將不再建議您申請進行細化分析。細化分析將由不少於3位的相關專科主任醫師級臨牀醫學專家多角度綜合性地對醫療爭議焦點進行翔實分析,然後聘請與案例相關科室的專家組織聽(論)證會,最終得出結論。
5、當細化分析認定醫方存在問題有相應責任時,即可接受您的委託進入糾紛調解程序。自受委託之日起,將依據委託調解協議中約定的索賠金額及調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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