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鑑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是: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
具體分析介紹如下: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簡要的治療經過、陳述的主要意見、理由、申請鑑定時間等,醫療機構要載明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許可證》代碼,醫務人員要載明專業、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合法執業資格證書代碼。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由於醫患方均有舉證的義務,因此,這一部分包括醫患雙方提供的病案(可以是複印件或複製件)和其他有關材料,醫學會在組織本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前進行調查的有關材料。
3、鑑定過程的説明。主要是對鑑定程序的合法性進行説明。包括鑑定專家的資格是否合法,鑑定專家是否由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醫學會主持下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鑑定專家的人數和專業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實行迴避原則,雙方當事人是否到場陳述等。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應當載明醫療過程中的哪一個具體醫療行為違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規、規章、常規、規範,要指明違反了哪一條哪一款。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的因果關係。應説明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聯繫,即損害後果是否由醫療過失行為直接引起。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因果關係往往是錯綜複雜的,某一原因可能產生多種損害後果,某一損害結果的發生又可能緣於各種原因。損害結果的發生可能是一個人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個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還可能是醫療過失行為和疾病發展的共同結果。因此,這一部分應當載明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如果存在醫療過失,要以醫學科學原理分析這一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中關於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評定的暫行規定》,這一部分應當載明患者在接受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治療之前原有疾病的狀況、醫療過失行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損害後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佔比重如何,科學、客觀地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在造成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如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這一部分應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明確醫療事故的等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作出屬於醫療事故的結論而不明確事故等級,則屬於無效鑑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診療護理醫學建議。由於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已經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的,這一部分應當提出適宜的、合理的診療護理建議,以減輕對患者造成的損害後果。
綜上所述,因為醫療事故的相關鑑定書往往都是患者和醫院之間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必須在內容中登載出所有與患者和醫院相關權利有關的事項,尤其是對於患者病情的介紹更加需要準確科學,在此基礎上法院就可以做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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