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用如何計算?
在不慎發生醫療事故想要申請醫院予以賠償的話,首先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大家知道,申請醫療事故是需要交付一定的申請費用的,那麼,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是多少呢,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應當如何計算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一、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鑑定費;
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鑑定費。
由此可見,在出鑑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為什麼會出現醫療機構申請鑑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反而要承擔鑑定費用的情況呢?
有關專家説,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為在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醫院能接受“申請付費”
一些醫院的領導和醫生,他們都能接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這一規定。
在一些情況下,明明不是醫療事故,但患方糾纏不休,嚴重影響醫院工作,醫院可能怎麼解釋都沒有用。這時為了説服患方罷休,醫院願意“破財免災”,申請鑑定,讓結論封住患方的嘴。
每次鑑定單獨收費
如果首次鑑定與再次鑑定就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結論,是不是兩次鑑定費用統一由當事人支付呢?專家認為,不能這樣處理。因為進行兩次鑑定的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都是各自獨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只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臨牀醫學的複雜性之一,就是對疾病的認識有時會不一樣,判斷也有差異。在通常情況下,鑑定結論是否客觀、正確只是相對而言的,不能簡單地認為再次鑑定就一定比首次鑑定結論更正確。
所以,如果對鑑定費的支付有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衞生行政部門處理、訴訟解決,不可以直接要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機構退還鑑定費。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是否支付,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醫院請求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話,不論結果如何,都是需要支付醫療費用的。如果是患者提出的申請,如果鑑定的不是醫療事故的,才需要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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