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人如何認定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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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醫療事故責任人
(1)直接責任人員:指責任人的行為與病員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對不良後果起決定作用的人員。(2)間接責任人員:指責任人的行為與病員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着間接的聯繫,是造成不良結果的條件,不是起決定作用的人員。
(3)在複合原因造成的結果中,要分清主要責任人員和次要責任人員,分別根據他們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的大小。
(4)要區分具體實施人員的直接責任與指導人員的直接責任。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受命於指導人員實施的行為,或在實施中實施人員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指導人員採納而造成不良結果的,由指導人員負直接責任。如果實施人員沒有向指導人員如實反映病人情況或拒絕執行指導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不良後果,實施人員負主要責任。
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提出了違反有關法規(含規章制度)的主張、做法,由於指導人員輕信,同意實施或者具體實施人員明知受命於指導人員所實施的行為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但不向指導者反映,仍然繼續實施而造成不良結果的,則具體實施人員和指導人員都要負直接責任。
(5)要分清職責範圍與直接責任的關係。如果事故責任不屬責任人法定職責或特定義務範圍,責任人對其不良後果不負直接責任。如果分工不清、職責不清,又無具體制度規定,則以其實際工作範圍和公認的職責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如無特殊需要責任人無故擅自超越職責範圍,造成事故的,也應追究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者應依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所説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事故發生雖然屬於技術過失為主要原因,但其中責任因素依然佔有不可忽視的地位。或事故發生後,不能以病員安危為重,迅速採取果斷措施進行補救,而是患得患失,企圖隱匿或推託責任的。
參照《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未經單位同意或認可,從事業餘的有償診療護理活動而造成病員不良後果的,其善後處理由本人負責。如果在非職責範圍和職責崗位,包括業餘或離退休人員,無償為人民羣眾進行診療護理活動,或於緊急情況下搶救危重病員而發生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的,一般不應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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