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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第2張

(二) 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 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按司法解釋的原意,是指行政級別為“處級”以下的工作人員。其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各地均由規定,如重慶市現規定的出差伙食補助費為12元/天。

(四) 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第3張

(五) 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 殘疾用具費

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目前,各地民政和財政部門都規定有喪葬費的具體標準,如重慶市規定的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起草者的解釋,此喪葬費已包括了“存屍費、屍體運轉費、屍體整容費、火化費、壽衣費等費用。”至於死者方大辦喪事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